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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Comments0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镇**村**小区南**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镇**村**饭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3月16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丰某某**镇**屯铁路北道口东侧取菜时,因怀疑杨某某用手机拍自己,便骂了杨某某一句后离开。受害人杨某某追上并拉拽正在骑行电动车的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用拳击打杨某某后将杨某某摔倒在地,致杨某某右侧2、3、4、5、6肋骨骨折。经丰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院印)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散页病历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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