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474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123200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乡**村**组**号,捕前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期**栋**室。2020年7月2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份,被告人程某某为了谋利,按照“小虎虎”(指唐某某,另处)的要求,为“小虎虎”介绍了欲出售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电话卡等证件资料的伍某某、夏某某、戴某某(均另处)。随后程某某协助“小虎虎”将办理上述证件材料的教程教给上述三人并帮助三人办理了上述证件资料。之后,三人将办理的上述证件资料出售给“小虎虎”并由程某某负责给三人结算费用。最后程某某从“小虎虎”处获利500元。2020年7月1日,程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工商注册材料、情况说明、转账记录截图等;
2.证人证言:伍某某、夏某某、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为了谋利,帮助他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饶谋
2020年9月28日
附:一、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1.侦查卷二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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