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某某、肖某某诈骗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2019年2月26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新疆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5万元。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从新疆昌吉监狱解回,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2019年2月26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新疆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2019年10月29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因涉嫌诈骗罪从新疆昌吉戒毒所解回再审,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本院于2020年4月9日、2020年6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5月9日、2020年7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初,被告人程某某与阿某某(身源不详,另案处理)预谋,由程某某提供银行卡,将阿某某诈骗所得赃款提现并按提现比例提成,后被告人程某某让被告人肖某某找人办理了三张银行卡。2017年6月7日8时,被害人杨某甲接到自称是其朋友裴某某的好友于某某(另案处理)的电话,称急需人民币3万元并提供工商银行卡号。杨某甲相信后,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路与**路交口处的工商银行给于某某转账人民币3万元,后联系裴某某才得知被骗。当日9时许,该笔人民币3万元通过操作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POS机(绑定的为赵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分三次9,998元、9,995元、9,993元转入赵某某中国建设银行卡,又由赵某某银行卡转至被告人程某某、肖某某办理的工商银行卡、农业银行卡、中国银行卡中。

2017年6月7日10时许,在阿某某(身源不详)的指使下,程某某在其广东省湛江市**公寓租住的房屋内,将三张银行卡交给肖某某,并指使肖某某找他人将卡内钱款取出,肖某某找到杨某乙取款。当日,在广东省湛江市**大厦对面中国银行内的ATM机上,杨某乙从三张银行卡中共取出人民币59,900元,其中包含被害人杨某甲的30,000元。后杨某乙将钱款交给肖某某,获利900元。肖某某将钱款交给程某某,从杨某乙取款中获利900元,程某某将剩下的钱在广东省湛江市**公园附近钱交给替阿某某来取钱的一名男子(身源不详),从中获利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于某某中国工商银行卡、赵某某中国建设银行卡、李某甲中国银行卡、李某甲中国农业银行卡、李某甲中国工商银行卡照片;

2. 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准许罪犯解回再侦再审离监通知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杨某甲提供的汇款凭证、工商银行提供的杨某甲和于某某汇款明细、POS机(赵某某卡)交易明细、中国建设银行提供的赵某某卡交易明细、李某甲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卡交易明细;杨某乙取款视频截图等;

3. 证人杨某乙、苏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裴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

5. 被告人程某某、肖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6. 辨认笔录;

7. 视听资料:杨某乙取款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程某某、肖某某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程某某系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肖某某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对肖某某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程某某、肖某某系被判刑后,又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普通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原东明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肖某某现羁押在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2.本案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