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Comments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福清市**镇**村**号。因本次无证驾驶,于2020年9月13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燃油车,行驶至福清市渔溪镇渔江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林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6.44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福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查验,该无牌二轮燃油车具有机动车的属性。

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牌二轮燃油车;

2.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记录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查询情况说明、驾驶人资格查询结果等书证;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血样乙醇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查验结论、现场检测报告书;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行车路线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洪娟

20201123

附注: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清市**镇**村**号;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6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