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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思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二部刑诉〔2019〕172号

被告人程思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92********,汉族,群 众,农民,中专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思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7月9日退回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补充侦查,武清分局于2019年8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程思某于2018年12月16日4时许,酒后驾驶鲁D****W号夏利牌汽车超速行驶至天津市武清区旗良公路时驶入对行车道与张某某驾驶的津G****6号东风小康牌汽车相撞,造成两车乘车人罗某某、汪某某均因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张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人程思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汪某某、罗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车辆信息等书证;

2.鉴定意见书;

3.被告人程思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思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博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程思某现在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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