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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利国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19〕592号

被告人程利国,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乡**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利国涉嫌贩卖毒品罪、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0月22日至2019年11月12日)。本院于2019年10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贩卖毒品罪

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程利国先后五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30粒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0小包给吸毒人员柯某乙。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20日晚8时许,吸毒人员柯某乙微信转账1000元给被告人程利国要求被告人程利国卖给柯某乙16粒麻古和4小包冰毒。

2、2019年2月3日晚6时许,吸毒人员柯某乙微信转账500元给被告人程利国要求被告人程利国将5粒麻古和3小管冰毒卖给柯某乙。

3、2019年2月13日17时许,吸毒人员柯某乙微信转账300元给被告人程利国要求被告人程利国卖给柯某乙3粒麻古和1小包冰毒。

4、2019年3月11日2时许,吸毒人员柯某乙微信转账300元给被告人程利国要求被告人程利国卖给柯某乙3粒麻古和1小包冰毒。

5、2019年3月11日9时许,吸毒人员柯某乙微信转账300元给被告人程利国要求被告人程利国卖给柯某乙3粒麻古和1小包冰毒。

盗窃罪

2019年3月17日晚11时许,被告人程利国以归还欠款为由,将被害人柯某甲邀约至大冶市**小区袁某某家中,后以自己手机坏了、归还欠款需银行卡等为由,借故借走柯某甲的手机以及身份证、银行卡,后与袁某某(另案处理)通过手机网上贷款平台贷款11806元,其中3300元通过微信转账及微信红包的方式转到袁某某的母亲陈某某,被告人程利国通过银行ATM机取走现金8500元。

案发后,已追回3300元归还给被害人柯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柯某乙微信转账截图;2.证人柯某丙、柯某丁、柯某乙、王某某、鲁某某、乔某某、段某某、陈某某、袁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柯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程利国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利国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石爱珍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程利国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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