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秦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3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镇**村**庄**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2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3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2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鹏,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3198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3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魏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3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陈某、徐鹏、魏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初,被告人秦某、陈某、徐鹏、魏露加入付奎(另案处理)等人组织的诈骗团伙,以收入稳定、高息分红等为诱饵在各社交网络宣传推广该团伙创建的“亚诺财富”平台,骗加被害人王某甲、钟某某等人进入付奎组建的微信群,并在群内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被害人投资。2019年2月22日,付奎关闭“亚诺财富”平台并解散团伙。经审计,2019年1月4日至2019年2月22日,在被告人秦某、陈某、徐鹏、魏露参与期间该团伙共骗取钱款人民币(下币同)1200余万元,被告人秦某等人按照各自拉入群内的被害人投资总金额的40%作为提成,其中被告人秦某约获利25万元,被告人陈某约获利20万元,被告人徐鹏约获利8万元左右,被告人魏露约获利1.5万元。
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秦某、陈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徐鹏、魏露主动到河南省遂平县和兴派出所投案。
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秦某、徐鹏、魏露家属向被害人王某甲共退赃20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银行账单、羁押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立案决定书、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起诉书、审计报告、时间轨迹轴、银行流水;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到案证明、情况说明、证人徐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钟某某、王某乙、吕某某、张某甲、王某丙、张某乙、易某某、郝某某、王某丁、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戊、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秦某、陈某、徐鹏、魏露和同案人员付奎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陈某、徐鹏、魏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陈某、徐鹏、魏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陈某、徐鹏、魏露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秦某、陈某到案后如实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陈某、徐鹏、魏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晓云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秦某、陈某、徐鹏、魏露现羁押在临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量刑建议书》八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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