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572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附**号。因犯盗窃罪,2008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5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2016年9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8月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6月4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涪陵区,住重庆市涪陵区**乡**村**组**号。因犯抢劫罪,199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盗窃罪,200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08年10月7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5年8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5月27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四川省大竹县,住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高某某和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时间从2020年9月20日至2020年10月4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秦某某、高某某共谋盗窃电缆线后,再与被告人张某某约定由其收购秦某某、高某某盗来的电缆线。秦某某,高某某二人遂来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三峡国际项目部地下车库,将被害单位重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40米WDZB-YJY3*70+2*35mm2型号电缆线、20米WDZB-YJY5*10 mm2型号电缆线、20米WDZB-YJY5*16 mm2型号电缆线盗出车库。张某某便根据之前约定开车来到车库路边将电缆线运走并进行收购。经重庆市渝北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认定,上述涉案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5437.2元.
2020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秦某某、高某某共谋盗窃电缆线后,再与被告人张某某约定由其收购秦某某、高某某盗来的电缆线。后秦某某,高某某二人来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两江龙兴住宅三期项目部,将被害单位重庆**建设有限公司的74.2米WDZB-YJY-4*70+1*35 mm2号电缆线盗出工地。张某某便根据之前约定开车来到工地路边将电缆线运走并进行收购。经重庆市渝北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认定,上述涉案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670元。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秦某某、高某某和张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表、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营业执照、进货单、报价单银行卡、交易凭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毕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秦某某、高某某和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丈量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高某某和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高某某、张某某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高某某、张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秦某某、高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秦某某、高某某在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应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幸蒙蒙
检察官助理:刘 畅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附**号,联系方式:1399609****;被告人高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住重庆市涪陵区**乡**村**组**号,联系方式:188833****;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572312****;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袋;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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