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7197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包头市九原区**镇**村**号,捕前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2年5月29日因赌博被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5月14日因赌博被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9年1月30日因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2019年11月14日因赌博被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刑事拘留,3月17日向本院提请批准逮捕,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日秦某甲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包头市东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26日,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朱某甲诉被告人秦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5月18日,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做出了(2016)内**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因秦某甲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朱某甲于2016年12月12日向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受理上述强制执行申请后,于2017年3月15日向秦某甲送达执行通知书。2019年1月28日,秦某甲因与朱某甲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拒不报告财产,被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拘留十五日。2019年10月8日,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秦某甲所有并存放于包头市九原区**镇**村其家中院内的20车玉米。此后被告人秦某甲在明知被查封物品不能擅自处理的情况下,将上述被查封的玉米全部出售,所得款项用于家庭花销,致使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对朱某甲诉秦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无法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
(2)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16)内**执**号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及卷宗材料
(3)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3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照片
(4)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案件执行卷宗
(5)朱某甲提供的借条、朱某乙身份证复印件、朱某乙非正常死亡证明书、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等材料
(6)银行账户流水情况
(7)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蒙B*****车辆查询情况、包头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的查询结果告知书、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出具的陈某甲住院材料、哈业胡同劳动社会保障事务所于2020年4月1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
(8)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
(9)行政处罚决定书
(10)全国人口基本信息
(11)抓获经过、侦查终结报告书;
2.证人朱某甲、陈某甲、秦某乙、李某某、陈某乙、王某某、陈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明知是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而非法处置,致使人民法院裁判无法执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甲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忠
检察官助理:邱瑞琳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甲现羁押于包头市东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七张,检察正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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