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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32123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某某,住巧某某**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巧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巧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巧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农历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秦某某在昆明呈贡一工地打工的垃圾堆中捡来一支改装射钉枪,之后拿回巧某某**镇**村家中藏于自家房屋旁的麦草堆中,直到2019年2月16日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秦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送检物品清单;2、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文书;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巧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学英

2020年3月27日 

附: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巧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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