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16〕649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镇**村**庄**号。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2月1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6年4月14日、6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6年5月11日、7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份,被告人秦某某和郑某某通过微信聊天成为男女朋友关系,2016年1月20日被害人郑某某与被告人秦某某到温州游玩散心,被害人郑某某携带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284831691********),卡内有人民币75819元,该卡在2016年1月21日在温州市**农业银行网点取现金10000元、2016年1月22日刷卡消费5288元、2016年1月25日刷卡消费219元、取现金5000元。
被告人秦某某和被害人郑某某回到宿州后,2016年1月30日,被告人秦某某以做羊毛衫生意为名从被害人郑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中支取人民币15000元,该款后被被告人秦某某挥霍。
2016年2月14日,被告人秦某某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短信拍照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1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宁生
检察员:郑玉宏
2016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在宿州市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壹册、补查材料贰拾页、视听光盘壹张。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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