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赤峰市翁牛特旗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87********,大专文化,无业,捕前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室,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23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0日夜间,被告人秦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松都御府小区北门西侧,将韩某某停放的蒙D9****号轿车玻璃砸碎,盗窃香水一瓶。并造成车辆损失300元。
2.2019年10月10日夜间,被告人秦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恒基新居小区东侧路边,将郝某某停放的蒙DS****号轿车玻璃砸碎,盗窃人民币3000元,华为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00元。并造成车辆损失150元。
3.2019年10月12日夜间,被告人秦某某在赤峰市新城浩安新城小区北侧,将崔某某停放的蒙D4****号轿车玻璃砸碎,盗窃爱你牌香烟6盒,价值人民币72元,玉石挂件一个。并造成车辆损失200元。
4.2019年10月15日夜间,被告人秦某某在赤峰市新城华府尚城小区北门,将赵某某停放的蒙DP****号越野车玻璃砸碎,盗窃人民币400元,黄金手链一条价值人民币1760元,剃须刀一个。并造成车辆损失160元。
5.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秦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金御华城小区北门东侧,将李某某停放的蒙DS****号越野车玻璃砸碎,盗窃人民币200元。并造成车辆损失200元。
6.2019年10月18日夜间,被告人秦某某在赤峰市红山区清河路北段钓鱼台D区东门外,将蒙DL****号车(该车损失未做价)、蒙D2****号车、蒙D3****号车玻璃砸碎,未窃得财物,造成损失195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购物发票等书证;2.被害人赵某某、郝某某、崔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建议对被告人秦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超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松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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