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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芜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527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镇**村委**村,现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幢**室。被告人秦某某曾因盗窃,于2010年被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单处罚金4000元;2015年被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2月被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8月被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3月29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9日至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被告人秦某某先后五次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凤佳苑小区盗取他人电动车中电瓶,后出售给路边流动收废品的人,共得赃款人民币500元。经鉴定,涉案电动车共计价值人民币135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秦某某来到龙凤佳苑小区13幢地下车库,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蓝色爱狮牌电动车中超威牌电动车电池盗走,后出售给路边流动收废品的人,得赃款人民币100元。经鉴定,该电池价值人民币332元。

2.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秦某某来到龙凤佳苑小区16幢地下车库,将被害人崔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白色双禾牌电动车中超威牌电动车电池盗走,后出售给路边流动收废品的人,得赃款人民币120元。经鉴定,该电池价值人民币150元。

3.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秦某某来到龙凤佳苑小区14幢地下车库,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中天能牌电动车电池盗走,后出售给路边流动收废品的人,得赃款人民币90元。经鉴定,该电池价值人民币506元。

4.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秦某某来到龙凤佳苑小区16幢地下车库,将被害人臧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中天能牌电动车电池盗走,后出售给路边流动收废品的人,得赃款人民币100元。经鉴定,该电池价值人民币268元。

5.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秦某某来到龙凤佳苑小区10幢地下车库,将被害人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蓝色新大洲牌电动车中电瓶盗走,后出售给路边流动收废品的人,得赃款人民币90元。经鉴定该电池价值人民币100元。

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秦某某再次来到龙凤佳苑小区地下车库准备行窃,因人员较多未能下手,在离开小区时被蹲守民警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平口螺丝起子1把;

2.书证: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崔某某、赵某某、臧某某、吕某某;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秦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芜价认定〔2020〕017号被盗电动车电池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6.指认笔录:被告人秦某某对盗窃地点的指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媛媛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和证据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物证:作案工具起子1把。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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