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公诉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89********,汉族,大学本科,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2时52分,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F*****号的福克斯牌小型轿车,在108国道涞源县241公里孤山村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对驾驶人丁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28.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实际损害后果,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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