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7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8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驾驶冀F****5号小型轿车,沿徐某区**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庄村路段时,碰撞骑行人力三轮车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张某某肇事,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张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告人秦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被告人秦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补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证人韩某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书证、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高淑萍
检察官助理:马雷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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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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