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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51984********,户籍地山东省东阿县**街道**村**号,现居住东阿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电动四轮车驶出东阿县郑于小区东门,沿小区东门外的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100米左右时,因驾驶机动车疏忽大意、未确保安全,与同向步行在该路上的周某某发生碰撞,致周某某受伤。经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东阿大队认定,秦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秦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1.9mg/100ml,经聊城诺特锐司法鉴定所及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案发后秦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秦某某赔偿被害方部分医疗费11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122接处警记录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聊城诺特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因秦某某系自首、赔偿被害方部分医疗费、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利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东阿县**小区家中;

2.案卷2册,证(鉴定)人名单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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