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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沙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1008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

被告人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71********,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住上海市崇明区**路**弄**号**室。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江苏省阜宁县**镇**村**组**号。

上述三名被告人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沙某某、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9日、3月20日先后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报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定管辖,该院于同年4月7日将本案指定我院管辖。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初起至案发,被告人秦某某、沙某某二人结伙,在本市崇明区**路**弄**号**室沙某某住处,安置电脑设备,在“现金网”、“申博”等赌博网站注册账号,进行网络百家乐及赌球赌博,同时采用发放百家乐账号,建立赌球微信群的方式组织施某某、张某乙、张某丙、顾某某、范某某、王某某、董某某、黄某某、龚某某等人进行网上赌博,获取网站返现,以此盈利。被告人秦某某、沙某某各自或利用对方账号接受他人投注,进行赌资结算。被告人张某甲协助被告人沙某某接受下家投注,进行赌资结算等。

2019年12月17日,上述三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秦某某、张某甲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沙某某到案后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依法从三名被告人处扣押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证实,本案案发、三名被告人到案经过以及扣押三名被告人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的事实。

2、证人施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某的微信聊天截图证实,被告人秦某某向其四人发放网络百家乐账号进行赌博的事实。

3、证人张某丙、顾某某、范某某、王某某、董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沙某某发放赌球信息,组织其多人进行网上赌球,秦某某、张某甲亦接受报单,与下家结算赌资等。

4、证人龚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沙某某向其发放网络百家乐账号、密码供其赌博,并结算赌资。

5、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龚某某、范某某、张某丙、施某某因赌博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6、被告人秦某某手机微信截图证实,其租用服务器,向他人发放百家乐账号、密码,租用服务器的情况。

7、被告人沙某某的手机微信转账记录、聊天截图证实,其建立微信群组织他人赌球,与秦某某、董某某、张某丙、顾某某等人有多笔资金进出的情况。

8、被告人沙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与被告人秦某某二人在其住处进行网络赌球,互相接受他人报单,被告人张某甲协助其与下家结算资金等;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证实,其进行赌球赌博并发放网络百家乐账号的事实;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被告人沙某某司机,偶尔协助其与下家结算赌资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名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沙某某、张某甲三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秦某某、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三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秦某某、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庆

检察官助理:汪瑜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沙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三份。

6、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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