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色检公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424231982********,藏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西藏比如县**镇**村。住址:那曲市**中学对面。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6日被色尼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4月5日,本院依法对其重置取保候审。
本案由色尼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13时许,被告人秋某某骑着摩托车在**中路见被害人次某某手里提着装有钱的银行袋子,被告人秋某某便一路跟踪至**中路建设银行门口时,见被害人次某某把装有钱的袋子放在自己停在建行门口的车内副驾驶前的工具箱后去逛街,被告人秋某某等被害人次某某离开车子后,便走到车跟前拿出随身携的钥匙打开车门从车内副驾驶座前的工具箱内将被害人次某某装有现金53600元的银行袋子偷走后逃离现场。后经侦查机关从被告人秋某某手中扣押34700元,其余现金均被被告人秋某某挥霍。
2019年3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秋某某用自己随身携带的钥匙将被害人帕某停放在邮政局手机维修店门口的摩托车盗走。经估价,绿色鑫隆150-52D摩托车价格认定结论为3166.7元。详见,色发改发[2019]65号。
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秋某某来到色尼河旁,用自己随身携带的钥匙将被害人顿某停放在色尼河旁的摩托车盗走。经估价,枣红色康超摩托车价格认定结论为2833.3元。详见,色发改发[2019]64号。
被告人秋某某所盗现金均已归还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所盗摩托车已归还被害人。
2019年4月5日,侦查人员在被告人住处将被告人秋某某成功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次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现场指认光盘、监控光盘、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6.物证:作案工具两把钥匙、一辆摩托车。
以上证据取证合法,符合证据的三性。
本院认为,被告人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色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洛桑卓玛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秋某某现依法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共肆册。
3.证据目录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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