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祝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943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2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保山市施甸县**镇**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 8月21日被保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2时37分,被告人祝某某无证醉酒驾驶云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高黎贡山旅游度假区道路1公里100米处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9mg/100ml;后经鉴定,送检的祝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4.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祝某某危险驾驶罪在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丽琴

检察官助理 马艳梅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祝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11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