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2513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在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乡**村**号,暂住上海市青浦区**镇**路**号**幢**室。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在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镇**村**号,暂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路**号。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祝某某、吴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0时许,被告人祝某某、吴某某等3人在本区华新镇新府中路迪利特KTV一同饮酒离开至上址门口后,被告人祝某某与被害人叶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并互相推搡扭打在一起,后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与祝某某一同殴打叶某某致其受伤,期间,被告人祝某某将叶某某的手机当场摔坏。经鉴定,被害人叶某某遭外力作用,致左腕部、左前臂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叶某某的手机的直接损失价格为人民币810元。
被告人祝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二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祝某某、吴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甲、俞某某、刘某乙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祝某某、吴某某等人于上述时间、地点聚众随意殴打被害人叶某某致其受伤,被告人祝某某任意损毁被害人叶某某的手机的事实。
2.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叶某某的伤势情况。
3.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叶某某的手机的直接损失价格为人民币810元。
4.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祝某某、吴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其谅解的情况。
5.案发经过、抓获经过、110事件单登记表,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祝某某、吴某某到案的情况。
6.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祝某某、吴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吴某某等人聚众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某、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祝某某、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祝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祝某某、吴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祝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云飞
韩元梅
检察官助理:张倩倩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祝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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