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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祖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珲林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祖某甲,曾用名祖某乙,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住吉林省敦化市**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112日被黄泥河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1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黄泥河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祖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111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111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514日,被告人祖某甲以非法占用林地经营种植粮食作物为由,在未经相关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和允许下,驾驶借用的附带旋耕设备的农用四轮拖拉机,擅自进入国有林区内开垦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经营种植粮食作物。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森林调查规划院鉴定,涉案地块位于黄泥河林业局额穆林场14林班的18小班内,涉案林地面积为0.7111公顷(10.6665亩),地类为林业沼泽地,林地权属均为国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骥驰404牌四轮拖拉机及旋耕机一台;

    2.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祖某甲户籍信息、黄泥河林业局额穆林场2018年度清收林地还林调查设计资料、吉林省黄泥河林业局资源林政处林相图对比说明、长白山森工集团黄泥河林业有限公司勘察设计队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长白山森工集团黄泥河林业有限公司额穆林场监督验收证明、补植照片;

3.证人证言:证人吉某某的证言、证人邢某某的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祖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涉林案件鉴定报告》延森涉字(2020)第189号;

6.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指认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祖某甲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擅自进入国有林区非法旋耕林地10.6665亩用于种植粮食作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祖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祖某甲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检察官:何永红

检察官助理:王震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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