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枞检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祖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组。被告人祖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5时许,被告人祖某某驾驶皖******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枞阳县**公路**镇**加油站路段处超车时与对向徐某甲照驾驶的大运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徐某甲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乘坐人徐某乙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祖某某立即报警、拨打120抢救被害人。枞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祖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祖某某和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除保险公司依法赔偿外祖某某另行补偿了被害人徐某乙、徐某甲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资格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查获经过,尸检报告及火化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等书证;
2.证人徐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祖某某的供述;
4.安徽百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祖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正祥
检察官助理:杨 红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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