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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祁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区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昌县,暂住金川区**栋**。2009年7月10日因殴打他人被永昌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五百元;2015年8月4日因殴打他人被永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9年3月21日因殴打他人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凌晨,被告人祁某某与被害人夏某某等人一起喝酒,之后祁某某到本区西坡生活区51栋夏某某的出租屋,因琐事二人发生争执,祁某某用拳头在夏某某的脸部、胸部、腹部击打,致使夏某某右侧第9、10肋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病历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金昌市金川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许丽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15017****;

2.侦查卷一册;讯问、询问笔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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