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二部刑诉〔2020〕1561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6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号,现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镇**村**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20时19分许,被告人祁某某驾驶的浙G*****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塘里村无名路上卫生院路段时,与停放在此的浙G*****号小型轿车相撞。民警经过现场勘查发现双方车辆无碰撞痕迹,但被告人祁某某有酒驾嫌疑,遂带其到医院抽血检查。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祁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车驾信息查询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牟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某自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又文
2020年10月2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祁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办案区;
2.电子卷宗;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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