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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祁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一部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祁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街**号**楼**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小区**号**楼**。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1日16时许,梁某某联系被告人祁某购买毒品,双方通过微信约定好毒品交易金额、数量和交易地点。当日18时许,被告人祁某来到约定地点武汉市硚口区宝丰二路宝丰农贸市场旁一巷子内与梁某某见面,正准备交易时被民警现场抓获。被告人祁某为逃避打击,当场将1包蓝金色“黄鹤楼”香烟盒内含1袋红色片剂状毒品疑似物扔到地上。经鉴定和称量,上述毒品疑似物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共重17.9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刑事侦查照片、身份材料、前科材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3.提取、扣押、称量、取样、检查、辨认等笔录;4.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书;5.现场搜查视频、毒品称量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祁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祁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寿青

检察官助理:赵雅宁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祁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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