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0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靳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冀南新区**村与**路乡间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过程中撞上同向前方闫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车上乘坐韩某甲、韩某乙)后尾部,造成闫某某、韩某乙受伤,一机动车、一非机动车损坏的事故后果。经邯郸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靳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值为157mg/100ml。经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冀南新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靳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闫某某、韩某甲、韩某乙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户籍证明信及社会调查(2)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3)到案证明(4)委托书(5)调解书、谅解书及收条(6)邯郸市120指挥中心出车记录单;
2.证人严某某、丁某某证言;
3.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
5.(1)邯郸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酒精检验报告(2)痕迹鉴定报告(3)邯郸法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与闫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一机动车、一非机动车不同程度损伤,一人轻伤的事故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东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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