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捕前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左右,被告人冯某某在磁县**小区西门一楼开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分店,向社会公开宣传“**”是一家搞开发、养殖、旅游、酒店住宿的投资公司,参加会员可以得到高额回报。参加“**”交款1290元成为银卡会员,每日返5个积分、共返2000个积分。交款6450元成为金卡会员,每日返25个积分、共返10000个积分。交款12900元成为明珠会员,每日返50个积分、共返20000个积分。交款25800元成为皇冠会员,每日返100个积分,共返40000个积分。每个会员免费赠送一套等价值保健品和旅游一次。另外,会员介绍一人参加每日多返1个积分,会员积分可以购物,也可兑换现金,一个积分兑换一元人民币。“**”先后更名为“**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河北华文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审计,冯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报案共涉及49人,会员人数涉及81人,会员交款总额2423680.00元,现金返款总额902467.60元,奶粉抵账金额7030.00元,损失金额1514182.40元,现无法兑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收案登记表及取保候审决定书;(2)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及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查询;(3)冯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报案登记公告及张贴照片、**小区利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门市照片;(4)**、**网授权证,**网商标注册证及营业执照、**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陕西**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网套餐政策明细表的复印件;(5)关于**集团涉嫌集资诈骗的报案材料复印件;(6)磁县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光大银行、齐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浙商银行交易明细;(7)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8)到案证明;(9)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10)专项审计报告;(11)无锡**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相关材料;
2.证人马某某、赵某某、梁某某等证言;
3.集资参与人王某某、黄某某、杨某某等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东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