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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磁检一部刑诉〔2020〕55号王某某盗窃案)_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6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住峰峰矿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7日被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农历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到被害人骈某某租住位于磁县**镇政府东街的房屋内休息时,趁骈某某上班走后,将骈某某放在枕头套内红布包着的黄金手链偷走,为防止被发现,王某某将骈某某首饰盒内的银手链用红布包好放回到枕头套内,之后离开。经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黄金手链价值为131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提取证明(金手链)及照片;(2)发还物品清单;(3)抓获证明;(4)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据;(5)户籍证明、社会调查;

2.被害人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手机通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振宇

  2020年3月30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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