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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磁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李某甲寻衅滋事案)_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捕前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1月4日被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2月6日被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邱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经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邱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21日,庞某某(另案处理)指使邓某甲(已死亡)等人对不愿到**农贸市场经营的常某甲、常某乙的拉菜车进行打砸,被告人李某甲在孔某某(另案处理)的带领下参与打砸。邓某甲和范某某(另案处理)、朱某某(另案处理)分别驾驶车辆负责跟踪盯车,姜某甲(另案处理)、孔某某分别带领邓某乙(另案处理)、李某乙(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李某丙(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姜某乙(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李某甲等人负责拦截、打砸。当日夜间23时许,常某甲、常某乙驾驶东风牌拉菜货车(冀D**)自青兰高速邯郸西口沿309国道向武安市方向行驶,邓某甲将车辆行驶信息通知姜某甲、孔某某。姜某甲带领李某乙、王某某、姜某乙等人同乘一辆奥德赛商务车,邓某乙、张某某同乘一辆黑色比亚迪轿车(冀D**),追赶常某甲拉菜货车至309国道武安市**交警中队西200米附近,李某乙驾驶奥德赛商务车将常某甲驾驶的货车逼停。姜某甲、邓某乙、张某某、王某某等人戴着口罩、手套,手持钢管、橡胶棒、电钻等工具,将常某甲、常某乙的拉菜货车前挡风玻璃砸坏、两侧后轮胎钻破;孔某某带领被告人李某甲等人驾驶车辆到达现场后发现已经砸完也逃离现场。经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常某甲、常某乙拉菜货车损毁价值为人民币16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持凶器拦截打砸他人车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雷

检察官助理:栾东福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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