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以能介绍“拉石料的活儿”挣钱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8000元。此后,为得到王某某进一步信任,李某某以“拉石料分红”为名连续三天向王某某微信转账共计900元。几天后,李某某又谎称能够为王某某在磁县**小区买到房子,但需先交定金为由,骗取王某某13000元。李某某在骗取王某某21000元后挥霍。
2019年5月20日,在磁县观台镇“**旅社”,被告人李某某谎称能为被害人曹某甲介绍“拉石料的活儿”,曹某甲与侄子曹某乙商量后表示同意。为骗取二人的信任,李某某于2019年5月24日带领曹某甲、曹某乙先后到武安市**村村东清理河道的施工工地及临漳县**村一停工的磨石料厂,谎称是“拉石料的工地”和“加工石料的工厂”。之后,李某某让乔某某(在逃)冒充石料厂老板与曹某甲、曹某乙见面,并让曹某甲、曹某乙向乔某某支付10000元“定金”,后李某某又让曹某甲向其微信转账500元“装车费”。在骗取到二被害人10500元后,李某某将曹某甲、曹某乙的微信删除、拉黑并关闭手机。李某某分得10000元后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情况说明、到案证明;(2)提取证明及提取微信零钱明细截图;(3)微信转账截图、手机银行转账通知短信截图;(4)李某某手机通话详单;(5)王某某、李某某微信注册信息及交易记录详单;(6)李某某工商银行帐号明细详单;(7)微信红包及聊天记录截图;(8)户籍证明、社会调查;
2.证人曹某丙、田某某、杨某某、杜某某、高某某、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曹某甲、曹某乙、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振宇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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