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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8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住无棣县**镇**村**号。因犯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2014年7月7日被无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2017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3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3日由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石某某男扮女装流窜至黄骅市华贸商厦一楼熙芝美容医疗机构,盗窃店内苹果牌平板电脑一台(型号:MTXQ2CH/A)、体温计一个和“小米”牌对讲机六个,在其打算携带物品逃离现场时,被华贸商厦的保安发现,石某某将被盗物品藏匿于熙芝美容医疗机构室内,随后保安报警,石某某被当场抓获。经黄骅市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平板电脑和对讲机价值人民币5930元,被盗物品价值共计593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书证: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石某某盗窃财物并没有使财产所有人失去对财产的控制,财产并未脱离财产所有人的占有,故认定为盗窃未遂。被告人石某某属盗窃未遂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累犯、流窜作案),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石某某系累犯,从重处罚,但其盗窃未遂,从轻处罚,且石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捷

张德锋

2020年10月15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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