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二刑诉〔2020〕893号
被告人石某某,曾用名(申某某),男, 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51988********,侗族,大学文化,广西**集团**分公司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栋**单元**房。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5日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0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石某某利用担任广西**担保有限公司**的职务便利,在办理公职人员消费贷款项目业务中,明知贷款人不符合贷款规定,收取中介人李某某、陈某某好处费64000元(人民币,下同)后,不按规定审核申请材料,致使不符合贷款条件人取得贷款。截至案发,贷款人仍有本息1621993.33元未能偿还。
另经广西**担保有限公司核查,从2016年10月至2019年5月,由石某某审核主办的公职人员消费贷款共计117笔,金额共计1816万元。其中54笔贷款材料存在虚假情况,代偿金额合计8048281.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情况说明、申请贷款材料、还款明细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培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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