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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石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21985********,汉族,大学本科,家住浙江省义乌市**镇**村**号,个体。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6月24日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8月1日。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底至3月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石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向陈某某(已逮捕,另案处理)等人采购口罩后加价转卖给他人用于新冠肺炎病毒的防护。2020年2月初,被告人石某甲共计将5万只口罩(单价2.6元/只)销售给石某乙,销售金额13万元。该批口罩中有2万只系“三无”产品,包装内只有一张合格证;后石某乙又将该批口罩销售给吴某甲,吴某甲又转卖给苏某某,苏某某将该批口罩销售给玉某市辖区内多个单位和个人。后该批口罩其中一部分被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经抽样鉴定,该批口罩的颗粒物过滤效率不符合要求,系伪劣产品。

2020年3月25日,玉某市公安民警在义乌市**街道**区**号被告人石某甲住所内当场查获40万余只不同品牌的口罩。依据GB 2626-2006标准检验,其中奇普品牌纯色口罩、YASO品牌印花口罩、UK萌宝一次性口罩的颗粒物过滤效率均小于90%,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其中奇普纯色口罩数量为25900只,售价2.35元每只,共价值60865;UK萌宝一次性口罩数量为10260只,售价3.35元每只,共价值34371元;YASO品牌印花口罩数量为255650只,售价2.8元每只,共价值71万余元。上述未销售的不合格口罩合计81万余元。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石某甲主动到玉某市玉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情况说明、银行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2.证人陈某某、吴某乙、石某乙、熊某某、金某某、苏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检测报告: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明知口罩系不合格产品仍予以销售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部分口罩未销售,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石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辉

2020年91

附:

1.被告人石某甲现羁押于玉某市看守所。

2.公安卷宗4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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