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19〕297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971******,汉族,小学肄业,无业,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乡**村**庄**号。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8月18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8月28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月29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份,被告人石某某以帮他人在正阳县申请廉租房的名义,骗取姜某某人民币 63000元,现已退还姜某某13000元;
2、2018年9月16日,被告人石某某以帮樊某某在正阳县申请廉租房的名义,骗取樊某某人民币8000元,现已退还樊某某4500元;
3、2018年10月份,被告人石某某以帮他人在正阳县申请廉租房的名义,骗取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共计人民币60000元。
4、2018年10,被告人石某某以帮张某某在正阳县申请廉租房的名义,骗取张某某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丙、彭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王某甲、樊某某、姜某某等人的陈述;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节风云
代理检察员:杨娟娟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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