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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姜检一部刑诉〔2020〕533号

被告人石某某,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2841991********,汉族,江苏省泰州市人,大专文化,打工,住江苏省泰州市姜某区**街道**园**幢**室。被告人石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石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石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石某某及值班律师邓凯华、被害人李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石某某于2019年10月至12月,虚构金融公司“陈某某”的身份,谎称帮助办理贷款,先后以办理贷款需要手续费、预交利息等为由,通过微信骗得被害人李某甲合计人民币41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于2020年11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提供的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秋萍

 检察官助理  刘德保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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