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9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蒙阴县**街道**号。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982198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新泰市**镇**村。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乳名张某乙),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91971********,汉族,小学,农民,住蒙阴县**镇**村。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丙(曾用名刘某丁),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98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泰市**镇**村。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刘某甲、张某某、刘某丙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刘某甲成立******有限公司从事跨国婚介服务,通过他人办理旅游签证,组织本地男青年以旅游名义赴越南相亲结婚牟利,被告人石某某、张某甲则为被告人刘某甲联系欲出境相亲的男青年,被告人刘某丙则帮助被告人刘某甲带领男青年赴越南并陪同相亲。另被告人石某某单独从网上联系帮助欲出境相亲男青年办理旅游签证并带领其赴越南相亲。2019年以来,被告人石某某共组织7人赴越南相亲;被告人刘某甲共组织5人赴越南相亲;被告人张某甲共组织4人赴越南相亲,其中在明知是办理旅游签证的情况下为1人帮助办理旅游签证;被告人刘某丙帮助被告人刘某甲带领4名男青年赴越南陪同相亲。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被告人石某某通过张某某得知郭某某想找越南配偶,遂将其信息提供给被告人刘某甲帮其办理赴越南旅游签证并购买飞机票。2019年3月4日,被告人刘某甲陪同郭某某赴越南相亲,2019年5月20日相亲成功后带越南配偶回国。被告人石某某、刘某甲和张某某每人从中收取2000元好处费。
2、2019年3月,被告人石某某通过张某某得知薛某某想找越南配偶,遂将其信息提供给被告人刘某甲帮其办理赴越南旅游签证并购买飞机票。2019年4月3日,薛某某自己乘坐飞机赴越南,被告人刘某乙在越南接机并陪同相亲,2019年6月15日相亲成功后带越南配偶回国。被告人石某某、刘某甲和张某甲每人从中收取2000元好处费。后薛某某的越南配偶因夫妻两人经常吵架而提出离婚。
3、2019年4月,被告人石某某通过张某甲得知杨某某想找越南配偶,遂将其信息提供给被告人刘某甲帮其办理赴越南旅游签证并购买飞机票。2019年5月2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丙陪同杨某某赴越南相亲,2019年6月3日相亲成功后带越南配偶回国。被告人石某某、刘某甲和张某甲每人从中收取2000元好处费。
4、2019年5月,被告人石某某得知刘某想找越南配偶,遂将其信息提供给被告人刘某甲帮其办理赴越南旅游签证并购买飞机票。2019年7月8日,刘某自己乘坐飞机赴越南,被告人刘某丙在越南接机并陪同相亲,2019年8月21日相亲成功后带越南配偶回国。被告人石某某、刘某甲每人从中收取2000元好处费。后刘某的越南配偶不明原因返回越南。
5、2019年5月,被告人张某甲得知侯某某想找越南配偶,遂将其信息提供给被告人刘某甲帮其办理赴越南旅游签证并购买飞机票。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刘某丙陪同侯某某赴越南相亲,2019年8月28日相亲成功后带越南配偶回国。被告人石某某、刘某甲、张某甲每人从中收取2000元好处费。后侯某某的越南配偶因不适应本地生活而返回越南。
6、2019年10月,被告人石某某得知苏某某想找越南配偶,遂将其信息提供给刘某丁(另案处理)帮其办理赴越南旅游签证并购买飞机票。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石某某陪同苏某某赴越南相亲,2020年1月4日相亲成功后带越南配偶回国。被告人石某某收取3000元好处费。后苏某某的越南配偶不明原因返回越南。
7、2019年12月,被告人石某某得知云某想找越南配偶,遂将其信息提供给刘某丁(另案处理)帮其办理赴越南旅游签证并购买飞机票。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石某某陪同云某赴越南相亲,相亲成功后石某某回国,但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中国与越南之间的航班取消,云某至今未能回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石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刘某甲、张某甲、刘某丙违反国境管理法规,擅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丙系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石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两千元;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对被告人刘某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广红
检察官助理:罗公旭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刘某甲、张某甲、刘某丙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及卷外材料一宗。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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