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1〕96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32001********,苗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湖南省凤凰县**乡**村**组。2019年12月18日因盗窃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3月18日因盗窃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未执行)。2020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石某某携带水果刀窜至路桥区**镇**村**超市,窃得朱某某放在超市里的4根香肠、2包鸡腿。
2020年12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石某某携带水果刀窜至路桥区**镇**村**超市,窃得朱某某放在超市里的4根香肠、1包鸡翅和1包鸡腿,后在离开超市的时候,被当场抓获。上述物品已发还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飞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涉案被扣押的水果刀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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