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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盗窃案)_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宁检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84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宁安市**号楼**单元**号。2015年6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6,600元。2017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2018年9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盗窃被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被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20时40分,被告人石某某窜至宁安市**乡**村村民被害人谭某某(男,48岁)家,趁家中无人之机,将停放在院外的一台红色奔野3****2拖拉机及拖车盗走。后被告人石某某将拖拉机卖给宁安市**镇居民徐某某,获取赃款人民币9,000元并全部挥霍。经宁安市发展改革局作价:被盗拖拉机及拖车价值人民币14,700元。案发后赃物起出,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石某某于2019年5月2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

3.证人吴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盗窃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属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珊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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