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6日19时许,被告人石某某来到龙岗区南湾街道上李朗深朗村**栋,进入**房被害人杨某某的家中,盗窃一台惠普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 1809.99元)、一个飞科剃须刀(经鉴定价值71.40元)及现金700元;随后进入**房盗窃现金400元、一部苹果5s手机、一个刮胡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笔记本电脑、剃须刀;2.书证:身份材料、前科材料、抓获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在前次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倞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