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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2403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86********,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2011年3月28日因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5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6日19时许,被告人石某某来到龙岗区南湾街道上李朗深朗村**栋,进入**房被害人杨某某的家中,盗窃一台惠普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 1809.99元)、一个飞科剃须刀(经鉴定价值71.40元)及现金700元;随后进入**房盗窃现金400元、一部苹果5s手机、一个刮胡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笔记本电脑、剃须刀;2.书证:身份材料、前科材料、抓获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在前次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8月20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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