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一刑诉〔2020〕Z112号
被告人石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3195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住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琼海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6日被琼海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琼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5月2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石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持砍刀去到琼海市**镇**村委会**甲村与**乙村交界的**坡处砍伐了胸径较小的林木,接着被告人石某某通过其儿子黄某某联系莫某某使用油锯将剩余部分胸径较大的林木砍伐。经鉴定:被伐林木总株数为1324株,其中幼树968株,胸径大于5厘米的林木356株;被伐林木的总蓄积量为7.4304立方米。
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石某某主动向琼海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砍刀;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无违法犯罪证明、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林权证、土地使用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关于“2.14滥伐林木案”调查相关材料的函等;
3.证人证言:证人雷某甲、黄某某、雷某乙、莫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释
检察官助理:邱良能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取保候审在家,18789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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