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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故意伤害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二部刑诉〔2020〕499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01978********,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镇**村**组**号,现住址为威海市环翠区**镇**号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20时,在威海市环翠区**镇夜市西点蛋糕店门前,王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因污水问题发生矛盾,后被告人石某某(王某某的丈夫)用刀将被害人郑某某腰部捅伤。2019年11月14日经法医鉴定,郑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郑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金红

检察官助理:徐妮娜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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