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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4196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住南漳县**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南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南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自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2月21日,自2020年2月5日至2020年3月5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2020年1月22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石某某于2006年3月29日注册成立了南漳县忠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南漳县**园,石某某担任**人和**。2018年6月开始,该公司拖欠工人工资。2018年11月23日,南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南漳县忠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石某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单位于2018年11月27日前支付拖欠工资。2019年1月24日,石某某和张某某等14名工人签订协议,承诺在2019年3月1日前付清所拖欠工资。协议到期后,石某某未履行。经核查石某某拖欠张某某等21名工人工资共计236300元。

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营业执照等书证;2.证人洪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曾某某、陈某某等21人的陈述;4.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逃匿、转移财产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南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石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小霞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在南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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