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7〕72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4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2日至12月30日期间,被告人石某某在成武县**镇**街**路北一门市内放置四台大话西游游戏机(可供八人同时使用)、两台打鱼机(可供十六人同时使用)供人赌博。经认定,具有赌博功能的赌博机共24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账本;2.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二朝
2017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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