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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镇**村**庄**号,住址同上。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动到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石某某酒后到被害人张某某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镇**村**庄的家门口,因石某某向张某某索要石某某的户口簿发生争执,石某某手持一把小水果刀对张某某进行恐吓和追逐。

另查明,被告人石某某已获得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水果刀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出警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持凶器追逐、恐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瑞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驿城区**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5. 证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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