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6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河南省南召县,户籍地河南省南召县**镇**路加工厂东边,现住址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08年2月1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月1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石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二轮摩托车,从其位于本区**镇**村**号**宿舍出发,沿祥云路行驶到**镇**号**附近购物后,又驾驶该二轮摩托车返回并途经后龙镇湄苑小区路段时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石某某的血样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93.8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调取、出具的户籍证明、前科情况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车辆信息工作说明、扣留车辆信息采集表等书证。

2.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酌情可以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金飞

2020年5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66****33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