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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石某某,曾用名石锋,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93********,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抚宁区**学区**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住秦皇岛市抚宁区**镇**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石某某醉酒后驾驶冀C*****牌号小轿车在抚宁区富强路卫生局路段,由南向北倒车时,与后方李某某驾驶的冀C*****牌号小轿车相撞,致两车损坏,石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石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8.15mg/100mL。现双方民事部分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户籍和现实表现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和解协议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石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引发交通事故,并负责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明卓

检察官助理:朱立鹏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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