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公诉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石某某,曾用名石栋,绰号“和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尹家溪********组。2017年1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1年1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年9月30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12日因容留他人吸毒,被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9月12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尹家溪******组。2001年8月22日因盗窃罪被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4月26日释放。2003年1月 13日,因犯抢劫罪被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1年1月19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尹家溪镇******组。2017年1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尹家溪镇****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李某、覃某某、田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8日,被告人石某某伙同田某、李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尹家溪镇赵坪村"张吉怀高铁茅溪河特大桥26号桥墩下面",盗窃了300 公斤的钢模板的配件:三角支架、梯形踏板、钢筋护栏,然后由田某驾驶三轮摩托(湘GE2338)将所盗赃物运至永定区大桥办事处楠木溪村的"张家界全鑫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卖掉,所得赃款人民币600元被三人分割。
2、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石某某伙同田某、李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尹家溪镇赵坪村"张吉怀高铁茅溪河特大桥26号桥墩下面",盗窃了两块总重430公斤的钢模板,然后由田某驾驶三轮摩托(湘GE2338)将所盗赃物运至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张家界和信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卖掉,所得赃款820元钱人民币被三人分割。经张家界市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2894元。
3、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石某某、李某、覃某某伙同覃波(在逃)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尹家溪镇赵坪村"张吉怀高铁茅溪河特大桥46号桥墩 "附近,盗窃了钢模板的配件:三角支架、梯形踏板、钢筋护栏约400公斤,然后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湘GF8232)和一辆宇锋三轮电瓶车将所盗赃物运至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金山加油站"附近一家废品回收有限公司卖掉,所得赃款800元被四人分割。
4、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石某某、李某、覃某某伙同覃波(在逃)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尹家溪镇赵坪村"张吉怀高铁茅溪河特大桥46号桥墩 附近",盗窃了两块重约400公斤的钢模板,然后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湘 GF8232)和一辆宇锋三轮电瓶车将所盗赃物运至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金山加油站"附近一家废品回收有限公司卖掉,所得赃款800元被四人分割。
5、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石某某、李某、覃某某、伙同覃波(在逃) 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尹家提镇赵坪村"张吉怀高铁茅溪河特大桥46号桥墩附近" ,盗窃了重约1.5吨钢模板配件:三角支架、梯形踏板、钢筋护栏,然后驾驶三辆三轮车(一辆三轮摩托车(湘GF8232)、一辆宇锋三轮电瓶车、一辆鸿舟牌三轮电瓶车)将所盗赃物运至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金山加油站"附 近一家废品回收有限公司卖掉,所得赃款约3000元被四人分割。
6、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石某某、李某伙同覃波(在逃)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尹家溪镇赵坪村"张吉怀高铁茅溪河特大桥46号桥墩附近", 盗窃了重约300公斤钢模板配件:三角支架、梯形踏板、钢筋护栏,然后驾驶两辆三轮车(一辆三轮摩托车(湘GF8232)、一辆宇锋三轮电瓶车)将所盗赃物运至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金山加油站"附近一家废品回收有限公司卖掉,所得赃款约600元被四人分割。
7、2019年11日13日,被告人覃某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尹家溪赵坪村"张吉怀高铁茅溪河特大桥46号桥墩附近",盗窃了重约40公斤钢模配件:三角支架、梯形踏板、钢筋护栏,然后驾驶一辆三轮电瓶车将赃物运至大庸桥办事处“金山加油站”附近收购站卖掉,所得赃款约73元。
8、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石某某伙同李某、覃某某、覃波(在逃)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尹家溪镇赵坪村"张吉怀高铁茅溪河特大桥38号桥墩附近",使用氧焊切割了11块重约1.32吨钢模板,盗窃过程中被人发现而逃窜。经张家界市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鉴定价格88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及报案登记表等、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物品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点收单、湖南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钢模板记账凭证、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文件、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检测报告,提取笔录等;
2.证人证言:
邓**、林**、黄** 、符**、秦**、全**、王**等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覃某某、石某某、李某、田某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①辨认笔录;
②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讯问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李某、田某、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李某、覃某某、田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四名被告人均起主要或者积极作用。
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积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二十六条一款,四款规定。其中第八起盗窃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在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七个月内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石某某在本案中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二十六条一款,四款规定。其中第八起盗窃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前科、劣迹,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犯罪后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在一年一个月至一年七个月内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覃某某在本案中起积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二十六条一款、四款规定。第八起盗窃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一次单独作案。犯罪后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在一年至一年四个月之间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田某在本案中起积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二十六条一款,四款规定。有劣迹,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在九个月至一年之间判处有刑期徒,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某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张家界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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