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瞿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4********,景颇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瞿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9月4日至2020年9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瞿某某在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刀某某”家,以西瓜折抵海洛因的方式向冯某某贩卖价值1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一次。
2020年05月01日14时许,被告人瞿某某在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附近小卖部门口被盈江县公安局苏典边境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瞿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左边车头扶手处一个白色手提袋里查获外用黑色塑料袋包裹内用蓝色肥皂盒装的毒品海洛因一盒,经称量,净重7.89克,查获外用红色塑料袋包裹内用红色肥皂盒装的毒品海洛因一盒,经称量,净重11.11克,查获用白色塑料瓶包装的海洛因一瓶,经称量,净重0.94克;从瞿某某身穿外衣左内包内查获用标有一帆风顺的蓝色密封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袋,经称量,净重6.42克;从其身穿裤子右口袋的烟壳内查获用透明玻璃瓶包装的海洛因一瓶,经称量,净重0.11克;从其身穿裤子右口袋内查获一部VIVO牌紫蓝色直板触屏手机;从其身穿裤子左裤包内查获人民币1424元。本案共查获毒品海洛因20.05克、甲基苯丙胺6.4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数量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英英
检察官助理:何丽君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十一张。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扣押清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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