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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盛某某故意杀人案)_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5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9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12月1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20日21时许,被害人赵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街一出租屋与王某某进行性交易,事毕后被害人赵某某拒付嫖资,遂与王某某的男友被告人盛某某等人发生冲突。被告人盛某某等人殴打了被害人赵某某,并扣下其手机,要求其支付嫖资后才能赎回手机。被害人赵某某离开后,找到被害人何某某,两人携带刀具一起返回与王某某发生性交易的地点,准备要回手机。被害人赵某某、何某某途经广州市番禺区**街**村**大街附近时,遇见同案人杨育华、袁某某(均已被判刑),被害人赵某某认为同案人杨育华系被告人盛某某等人同伙,遂与何某某一起上前殴打了同案人杨育华。同案人杨育华挣脱逃离后,打电话叫同案人陈军(已被判刑)前来帮忙。同案人杨育华从其租住的出租屋内拿了两把刀具后和同案人陈军会合,在寻找被害人一方未果后,两人一起赶到被告人盛某某住处附近,将其被打之事告知了被告人盛某某等人。不久被害人赵某某、何某某也赶到了该处,双方再次发生争执,被告人盛某某与同案人杨育华、杜威、陈军、吴学武等人(均已被判刑)手持刀具追赶砍杀被害人赵某某、何某某,致其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系被锐器作用头部、左前臂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何某某系被锐器作用于左胸部致锁骨下静脉、动脉完全断离,失血性休克死亡)。作案后,被告人盛某某和同案人杨育华、杜威、陈军、吴学武等人均逃离现场。2019年9月6日,被告人盛某某主动到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东区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查获的刀具等物证;

2.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3. 证人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法医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等笔录; 

7. 现场录像等视听资料、手机检验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彦操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盛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共二十五册、光碟四张。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4.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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