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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盛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四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3026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在固始县******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固始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固始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固始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上旬,被告人盛某某以16000元钱价格购买了**乡**村**组王某某鱼塘埂上的杨树,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5日雇佣他人使用汽油锯将树木砍伐并出售。经鉴定:现场砍伐多年生杨树共计101棵,折合立木蓄积20.911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金某某、钟某某、陈某某、任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盛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盛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梅世明

王  俊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住固始县**乡**村**组,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6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证人名单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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